你該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嗎?

EMBA雜誌編輯部/文

曾經,競業禁止條款主要鎖定的目標只在高階主管身上,但是越來越多公司也要求新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。競業禁止條款設立的目的,是防止員工有一天離開公司到對手公司服務。律師雪佛(Jay Shepherd)近日接受公司雜誌(Inc.)的訪問時表示,從二○○四年到二○○六年間,法院處理競業禁止條款相關的案件增加了三七%。這一類的案件過去十年來的確大幅提高。

然而,企業真的有必要讓競業禁止條款成為所有員工簽訂的條款嗎?這實在沒有一定的答案,要視情況而定。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是企業很有價值的工具,可以保障企業重要的資產:關鍵員工,防止他們帶著經驗投靠競爭對手。不過,值得注意的是,條款內容涵蓋範圍若是太廣或太嚴苛,就會引起許多法律爭議,最後反而對企業沒有任何保障。

競業禁止條款究竟該如何擬定,才能夠發揮效用?首先,競業禁止條款應該明定區域。每個人都有工作生存的權力,即使他離開你的企業。因此,在競業禁止條款上,你可以設定在某個地理區域、為期一到二年,員工同意不為對手服務。有的時候,法官會拒絕同意競業禁止條款上太過模糊的內容。一家公司控告某員工離開公司後,帶著他所受的訓練轉往另一家類似的公司服務。但是法官拒絕該公司的要求,認為該條款「太模稜兩可、太模糊」。因為該條款禁止員工接受競爭對手提供的任何職務,這麼一來,就連清潔人員的工作,他都不能接受。

其實,競業禁止條款比較好的擬定方法是,針對特定職務設計條款。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總裁就用了比較明確的條款。內容明確要求員工離職後,不准在五十哩半徑的範圍內,為其他對手工作,為期一到二年。

競業禁止條款若能載明企業要保護什麼樣的資訊,而不是只禁止員工的工作選擇,也比較容易通過法律的要求。不過,企業要確保要保護的資訊是真的智慧財產。想想,你是不是教了員工特殊的生產流產,大幅提高生產力?或者,你的顧客關係是最重要的資產?想想,哪些是別人不知,而只有你才有的競爭優勢,這些就是公司要保護的東西。

另外,這些條款一定要充份與員工溝通。如果,員工不知道某些資訊不可以流傳出去,因而與對手分享,法官是不會判其有罪的。公司要用書面的方式,讓員工知道哪些資訊是機密,不許透露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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